证券代码:603043 证券简称:广州酒家 公告编号:2022-046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33208952W。 | 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33208952W。 |
3 | 第五条 公司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50号西门口广场写字楼第12层(自编层第13层)全层单元,邮政编码:51017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50号西门口广场写字楼第12层(自编层第13层)全层单元,邮政编码:510170。 |
4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3,996,184元(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7,224,041元。 |
5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6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7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8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3,996,18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7,224,04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9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10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第(一)、第(二)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2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13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14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
|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16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17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四)对外捐赠 除属于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乡村振兴捐赠项目外的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的捐赠项目。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须履行审议程序的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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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少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19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存在前款第(一)、(二)、(三)、(五)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在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0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 |
21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22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23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24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2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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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27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28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29 |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30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31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32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
|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33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34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35 |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36 |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37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38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39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算。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股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算。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
|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股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40 | 第八十三条 ······ (六)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表决; ······ | 第八十条 ······ (六)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表决; ······ |
41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删除 |
42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43 |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非职工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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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 | |
45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46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47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48 |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删除 |
49 |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50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51 | 第一百零一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至多1名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52 |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调整顺序至第一百零二条 |
53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54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
|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5 |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至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5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
5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风险管理、合规管 |
| | 理、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5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删除 |
59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删除 |
60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
61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62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统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63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如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则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6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65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通知(包括电话及当面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报、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66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67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 |
| 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
68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6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 |
7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调整顺序,对应第一百零七条 |
71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
72 |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至 第一百四十四条 ······ | 删除 |
73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1名,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审核把 |
| | 关,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74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75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出现第一百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 删除 |
76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77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推进落实法治建设的体系建设工作;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78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79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
| |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8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81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履职。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82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3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删除 |
84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85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86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
|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87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人,公司职工代表1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88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89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调整顺序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
90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91 |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至 第一百七十三条 ······ | 删除 |
92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93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94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95 | 原第一百八十八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96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30%。 ······ |
9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
|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98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被通知方口头或书面确认收到传真、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邮件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
99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指定《中国证券报》等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100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101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 删除 |
102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
|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3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删除 |
104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05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06 |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净资产,指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净利润,指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以合并会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对原《章程》“第八章 党建工作”进行整体替换。替换后为:
第八章 党建工作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第一百五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规规定,公司党委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设纪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报表范围计算。
| 报表范围计算。 | |
107 | 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制订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108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09 |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110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调整顺序至第二百零五条 |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按照公司党委主要职责制定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前置研究审议方式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本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以上《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向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