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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5,031.0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均已履行完善合规的审议、披露程序。

二、对《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核查后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山东罗欣乐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康制药”)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其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公司对乐康制药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有能力对其经营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武志昂 郭云沛 许 霞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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