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金额 |
1 |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 | 13,700.00 | 13,700.00 |
2 |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4,559.69 | 4,559.69 |
3 | 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3,537.53 | 3,537.53 |
4 |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 | 23,450.00 | 23,450.00 |
5 | 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 4,106.45 | 4,106.45 |
合计 | 49,353.67 | 49,353.67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 | 8112901012000833960 |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 | 13,741.95 |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 | 124905040110605 |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 | 23,589.21 |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民主广场支行 | 75100078801900000807 |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 12,292.48 |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民主广场支行 | 75100078801700000808 | 超募资金 | 68,749.37 |
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民主广场支行已更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七贤岭支行,银行账户不变。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根据投资计划,投资分别为4,559.69万元、3,537.53万元,全部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完成项目的相关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
(二)结项募集资金项目结余情况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结余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 |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4,559.69 | 2,862.25 | 1,730.62 |
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3,537.53 | 2,986.42 | 576.85 |
合计 | 8,097.22 | 5,848.67 | 2,307.48 |
(三)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对项目费用的监督和管控,降低项目建设的成本和费用,节省了资金支出。
四、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安排
鉴于公司“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建设完毕,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2,307.48万元(包存款利息,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账户余额2,307.48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原证券认为:
1、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封江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