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聘任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8月15日
王 斌 | 卢万明 |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