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的20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述职报告。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独立董事对公司实际考察情况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考察意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证券投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要前期差错更正;
(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核销资产损失;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七)、
(九)、(十)项仅在发生时发表独立意见,未发生可以不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