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29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7月18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由30,308.76 万股增加至30,461.05万股。注册资本由30,308.76 万元增加至30,461.05万元。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司需变更注册资本为 30,461.05万元,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03,087,602元。 | 304,610,502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3,087,60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4,610,50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纸质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对方 |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认可的电子信息方式送出的,电子信息成功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除以上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