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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5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9、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由于首次授予部分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1.00万股;

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34人变更为27人,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0.00万股变更为239.00万股。

三、本次调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实施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次归属的归属期及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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