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前述担保额度尚未实际使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电光科技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田永顺 吴凤陶 娄亦捷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