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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公司和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司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环境,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四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制度。各部门和子公司对本部门和本公司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第五条 环境管理目标

(一)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杜绝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实施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章 组织保障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长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五)组织参加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第七条 总经理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董事长负责,主管环境保护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审批公司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四)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主管副总经理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对公司日常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

(三)及时掌握公司整体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审核重大环境隐患治理方案;

(四)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五)审核公司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第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实施;

(三)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方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引进项目或装置中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方案的审查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四)组织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科研信息的交流,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负责组织制订环境保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负责环境统计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协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培训教育工作;

(八)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组织调查研究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情况和环境质量现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公司环境突发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对员工要经常地进行环境教育,使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全面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参与能力。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送学习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从事环境保护岗位的员工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新、改、扩建项目和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应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少,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推行清洁生产。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在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和试生产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和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试生产。第十六条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管理,按期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验收工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组织。验收后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第五章 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积极防治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物质、噪声、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 防治污染的原则和措施

(一)防治污染必须坚持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防治污染方式要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三)尽可能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努力把有毒有害物质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严禁无组织排放污染物;

(五)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废气防治

公司一切锅炉以及排烟装置,必须采用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二十条 废水(含生活污水)防治

(一)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

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二)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和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生产、生活用水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水耗,节约水资源;

(三)不断探索各种废水的利用途径,提高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第二十一条 废渣(固废)防治

(一)对工业废渣(固废)必须遵循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综合利用;

(二)废渣和生活垃圾要按地点和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处置技术要求进行堆放,实行无害化堆放,定期清理,严禁向一切水域倾倒废渣和垃圾;

(三)烟尘、粉尘和原料等堆场,要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四)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等危险固体废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危险固体废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对于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处理或用来出售的工业废渣(固废),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登记,并附委托单位或购买单位的相关固体废物的购销合同、处理资质证书和经营许可,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噪声防治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所有噪声大、振动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要采取消声、隔声、防振等措施,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三)努力提高设备维修质量,以减少机械振动而产生的噪声。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能源消耗多、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六章 资源与能源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结合生产实际制定资源与能源消耗定额,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五条 依据“增效、降耗、节能、减污”的清洁生产目标,大力调整产品结构,革新生产工艺,优化生产过程,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七章 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并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减排计划。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编制环境应预案和培训演练计划。

第八章 技术管理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技术方针、政策、规定、标准;制定和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原始记录、进行技术分析、组织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研究。第三十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制度和各种环境保护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加大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的投入,推广和使用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章 生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是生产管理的组成部分,生产管理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管理环节,在安排生产同时,安排、检查、布置、总结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要把消除污染列入生产调度工作日程,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跑、冒、滴、漏现象,严禁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等对待,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环境保护设备完好率、运转率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的正常考核指标中,并建立正常维修制度。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决定停用、拆迁、报废。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备(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避免或减轻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时更新、改造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的设备,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章 污染事故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减少受污染影响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逐级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矿业管理部和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公司根据国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对超出调查权限的事故,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事故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执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一)在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擅自闲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环境污染;

(四)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气、废渣、废水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五)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造成的环境污染;

(六)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一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按照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所在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章 奖罚

第四十二条 对保护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或子公司为消除或减轻污染,积极开展污染物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按照有关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及事故责任人,视事故情节及后果轻重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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