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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屠方魁

2、审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华力特未能按期偿还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全部借款本息,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力特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猛狮科技及屠方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诉讼请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1)判令华力特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28,959,377.92元,其中本金27,749,400元,利息298,059.39元,逾期利息904,888.5元,复利7,030.0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6日,此后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剩余本金27,749,400元、贷款到期日欠息298,059.39元为基数,均按8.4825%年利率标准自2022年4月7日起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猛狮科技、屠方魁对华力特的上述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确认原告对华力特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同观路南侧的土地(宗地号:A608-0141)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抵押物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判令华力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猛狮科技、屠方魁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潮人”)、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告三: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审理机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江淮汽车与厦门潮人签订两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厦门潮人向江淮汽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共计400辆。根据合同约定,因厦门潮人原因造成车辆行驶里程无法达到三万公里,导致江淮汽车无法取得国补、地补的,厦门潮

人需向江淮汽车支付5.4万元/台的补贴损失。若未达到三万公里,从第19个月开始,每逾期一个月,被告一向原告支付350元/台的资金占用费。2021年5月24日,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共同出具《公司业务变更说明》一份,表明厦门潮人与江淮汽车的业务改由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承接,并承诺协助补贴申领等工作。江淮汽车认为厦门潮人违约,应赔偿江淮汽车的损失,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承接厦门潮人的业务,应与厦门潮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新能源汽车补贴损失12,690,000元(按照5.4万元/台的标准,共计235台);(2)依法判令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共同支付资金占用费2,776,713.3元(每台自行驶证发放之日第十九个月起,按照350元/台/月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4月5日,之后顺延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上诉请共计15,466,713.3元;

(3)依法判令郑州达喀尔对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5、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三)上海猛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猛狮”)与上海太鼎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鼎”)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太鼎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猛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审理机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太鼎与上海猛狮有业务往来及往来款往来,上海太鼎对上海汽车有应收

款项22,426,337.08元。现上海太鼎管理人起诉上海猛狮归还本息。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上海猛狮向原告支付应收款项22,426,337.08元(应收账款15,317,000.00元和其他应收款7,109,337.08元);(2)请求判令上海猛狮向原告支付利息697,583.67元(以22,426,337.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应收款项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2月30日);(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海猛狮承担。

5、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方将积极应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68起,涉案金额共约3,519.8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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