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事前审阅,认为中兴财光华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要求,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此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吴武清、高超、吴新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