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二〇一一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二〇一一年年 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二〇一一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 材料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 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自身的 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 的正常开展,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部门人员配备齐全到位,组织机构完整、设置科学, 内控体系完备有效,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地监督; 3、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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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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