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二〇一一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二〇一一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
查,就有关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
行,公司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的内容控制严
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
二、关于公司二〇一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的《相
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并结合公司实际,认
真审核了公司二〇一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我们认为该事项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二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讨论。
三、关于公司二〇一一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
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8,000 万元,报告期末,
对外担保余额为 8,000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3%。上述担保,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审议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尚未发现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
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鉴于上述说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全部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担保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及时、
公开,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关于对《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拟签订的《相
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拟签订的《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
要调整了蒸汽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的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体现和反映了
市场成本、价格变化的情况,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讨论。
五、关于聘任公司二○一二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二○一二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任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鉴于公司原的财务审计机构
已为公司审计多年,为便于发现问题,根据公司发展需,经公司与中
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友好协商,公司拟改聘财务审
计机构。
经我们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基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调查评估,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二〇一二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聘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银
行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拓宽筹资渠
道,降低资金成本,满足其运营资金需求,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远
发展非常有益。此项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故同意该事项。
2、在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前,已事先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
过后实施。
七、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刘国胜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后就任。
综上所述,同意提名刘国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
独立董事:张宏 王全喜 王汉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