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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电新: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一、关于2022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的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22,478.66万元,占公司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74%。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报告编制格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要求,如实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注销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独立董事:何红渠、陈浩、张传富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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