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3-2-1
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6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2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3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14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 1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5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15
3-2-2
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接受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芝生物”“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2-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Ningbo Scientz Biotechnology Co.,Ltd. |
证券代码 | 430685 |
证券简称 | 新芝生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732123663R |
注册资本 | 66,590,000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周芳 |
成立日期 | 2001年11月21日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木槿路65号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木槿路65号 |
邮政编码 | 315010 |
电话号码 | 0574-88350060 |
传真号码 | 0574-88350060 |
电子信箱 | dmb@scientz.com |
公司网址 | https://www.scientz.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曾丽娟 |
投资者联系电话 | 0574-88350060 |
经营范围 |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验分析仪器、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保健食品的开发、研究;流体管道超声波阻、除垢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超声波油水分离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服装、服饰、工艺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
主营业务 | 生命科学研究与产业化领域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生物样品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仪器、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等 |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为生命科学研究与产业化领域用户提供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核心围绕生物样品处理、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三大类产品开展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发行
3-2-4
人产品应用广泛,可拓展至生物医药、医疗卫生、IVD、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及新材料研究等诸多领域。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和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的生命科学仪器厂商。作为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长期坚持自主创新,持续保持高研发投入,具备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已经掌握了功率超声驱动技术、多场景高精度复杂温控技术、高速运动控制技术、液体流路自动控制技术、生物大分子提取技术等关键技术,部分关键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位置,例如,SCIENTZ-950E超声波细胞粉碎机在2021年通过甬经信“新技术新产品”鉴定验收,鉴定结论为: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加工能力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该产品还荣获了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认定,以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制造精品”的认定。此外,根据《中国科学报》报道,公司研制的高压气体基因枪“一举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并荣获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19年公司参与攻关的“植物源生物活性物质高效提取分离技术装备及产业化项目”荣获了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公司曾经承担国家卫生部重大科研项目,是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中心、科学仪器产业化基地、宁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2021年,公司入选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同年被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技术62项,其中发明专利15项,实用新型专利41项,外观设计专利6项。目前,公司在全国各地建有30个办事处,办事处配备销售工程师和售后工程师,可快速满足客户需求,加快公司新产品的推广速度。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资产总计(元) | 234,768,189.49 | 206,669,085.38 | 173,673,180.65 |
股东权益合计(元) | 185,270,740.68 | 151,526,460.01 | 132,515,841.3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 | 163,577,514.61 | 133,393,141.33 | 119,876,624.48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2.78 | 2.28 | 1.99 |
3-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46 | 2.00 | 1.80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1.08 | 26.68 | 23.7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2.92 | 28.12 | 22.25 |
营业收入(元) | 168,157,801.62 | 143,299,085.16 | 120,720,742.78 |
毛利率(%) | 68.27 | 67.70 | 71.23 |
净利润(元) | 57,324,046.36 | 44,978,302.64 | 39,636,118.0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48,412,472.30 | 36,772,534.92 | 34,040,064.5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53,119,181.93 | 41,040,207.29 | 37,476,384.6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44,207,607.87 | 32,834,439.57 | 31,880,331.17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 | 70,982,862.55 | 56,278,668.22 | 50,044,530.6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2.99 | 28.99 | 30.5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30.12 | 25.88 | 28.6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3 | 0.55 | 0.5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73 | 0.55 | 0.5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0,581,456.97 | 54,819,301.56 | 34,745,080.34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76 | 0.82 | 0.52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7.45 | 8.80 | 8.67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12.86 | 15.14 | 13.65 |
存货周转率 | 1.54 | 1.60 | 1.44 |
流动比率 | 3.88 | 2.95 | 3.30 |
速动比率 | 3.05 | 2.43 | 2.63 |
3-2-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 | 本次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219.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选择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15%,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551.85万股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
定价方式 | 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
每股发行价格 | 发行底价为15.00元/股 |
发行前市盈率(倍) | |
发行后市盈率(倍) | |
发行前市净率(倍) | |
发行后市净率(倍) | |
预测净利润(元) | |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
发行方式 | 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发行对象 | 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且已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战略配售情况 | 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战略配售对象和方案 |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 |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3-2-7
发行费用概算 |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 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为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 |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无 |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程序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现说明如下:
1、2022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2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2、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已就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
3-2-8
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同时,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自主选择承销机构,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0年5月25日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2-9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等材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2,072.07万元、14,329.91万元和16,815.7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分别为11,987.66万元、13,339.31万元及16,357.75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市场监督、税务、环保、住建、海关、安监、社保等无违规证明;同时,网页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3-2-10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0年5月25日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款的要求。具体详见本上市保荐书“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3、公司截至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6,357.75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的要求;
4、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190,000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不超过25,518,500股(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数量不低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最低数量、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的要求;
5、公司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股本66,59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3-2-11
(五)款的要求;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7、发行人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283.44万元和4,420.7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8.99%和32.99%,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项标准的要求;
8、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款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3-2-12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3-2-13
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2-14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接受北交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四)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保荐代表人:李嵩、安楠
3-2-15
联系电话:010-6083377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注意与发行人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风险。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3-2-1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王 伶 | ||
保荐代表人: | ||
李 嵩 | ||
安 楠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1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内核负责人: | ||
朱 洁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马 尧 | ||
总经理: | ||
杨明辉 |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