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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鸿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证券代码:836395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NGZHOU LANGHONG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80-1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零二二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忻宏及其近亲属忻渊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

方式等确定;若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承诺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

(5)如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作

出其他监管规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承诺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忻宏、刘伟、黄小军、陈学胜、方洁媛、邵

程泽、胡国芳、江志平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

自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

方式等确定;若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承诺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

(6)如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作

出其他监管规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承诺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月至三年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 公司回购股票;3.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

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四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 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实际控制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

公司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若回购事宜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四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均已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如需)的通知;

3.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开始

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

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预案的执行

(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司章程、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

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忻宏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另外,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 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忻宏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承诺人承诺均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

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5)本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

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本承诺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利润分配承诺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忻宏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本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本承诺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六)其他承诺事项

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朗鸿科技”)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忻宏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公司(含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3、如朗鸿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人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朗鸿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与朗鸿科技发生或可能发生

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朗鸿科技来经营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方式退出与朗鸿科技的竞争。

5、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承诺人不再控制公司或者公司从北京证券交易所

退市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在以后经营中产生关联交易,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忻宏就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人承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公司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

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人确认上述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

效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人承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公司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

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人确认上述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

效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保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拟推荐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我公司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以我公司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以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作为朗鸿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机构,确认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以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7.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1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 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持续性不足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防盗展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所提供的安防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防盗和展示。国内市场主要服务于核心手机品牌商客户,国外市场主要依托于经销商模式进行拓展。随着产品品质和种类的不断提升,海外市场口碑巩固,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全球市场占有率。

在未来,发行人规划以“LHT”为品牌,在充分挖掘现有商品防盗类产品业务同时,围绕零售安防生态体系,积极拓展3C类电源和数据线、EAS产品以及零售数字运营业务。发行人新业务虽已经具备相应技术和市场基础,但尚未获取一定规模的客户订单和量产能力,新产品开拓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如若国内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下降或国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主要客户存量门店更新防盗器产品频率下

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增长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现有部分海外终端客户后续如若无法保持长期稳定的采购需求,亦会对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性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国内外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持续进行。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海外运输和境内外客户的自身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6.7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9.85%。

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常态化趋势,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和销售已恢复正常。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上升19.35%,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94.84%。但若未来全球范围内疫情恶化且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电子防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消费电子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速度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宏观经济下行,消费电子行业客户的市场需求可能会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 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源和五金件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分别为74.07%、68.20%和72.56%。2021年,公司主要原材料电子元器件、五金件平均采购入库价格同比增长分别为45.45%和

3.70%。原材料价格如果出现上升的情形,原材料采购将会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此

外,如果公司无法通过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将原材料涨价的负面影响转移给客户,将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具体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受国内外消费电子产品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影响,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

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03%、62.86%和59.58%,与华为、小米、OPPO等品牌商开展合作。下游行业集中度高的特征决定了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如果消费电子产品行业发展减缓,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对公司产品需求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 外销业务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分别为6,557.80万元、5,154.11万元和6,934.68万元,占45.30%、43.10%和48.78%。商品出口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国际局势、贸易摩擦、海外疫情、汇率变动和国外市场的竞争环境变化都会影响公司外销业务的开展。若未来外销区域有关国际局势、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和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 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41.50万元、36.72万元和

28.29万元,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

国外销售业务收入仍将占较高的比重。公司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等外币报价和结算,汇率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若未来人民币持续大幅升值,将影响公司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公司可能面临由于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8. 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6.49%、43.58%和57.22%,呈现上升趋势。未来,随着业务规模扩大,拓展海外市场,公司不排除通过实施适当的调价策略以加快市场推广,开拓国内外优质客户的可能。另一方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公司可能遭到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技术抄袭、产品仿制和不断追赶,如果公司不能长期维持技术领先地位,将导致公司定价能力下降、毛利率水平下降。

9. 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风险

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测算,公司报告期各年需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7.96万元、48.69万元和

44.89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5%、2.38%和0.91%,从而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人事用工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持续提高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但公司仍然存在未为部分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机构要求补缴、追缴甚至下达行政处罚的风险。

10. 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与手机型号具有一定匹配性,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未来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影响:客户新建门店;存量门店更新;手机产品更新。虽然从整体市场来看,激烈的竞争和5G技术的普及导致手机品牌商频繁更新手机型号,新建门店速度呈现此消彼长的状态,手机防盗器的总体需求并未大幅下滑,但从单一客户来看,发行人存在因主要客户新建门店速度减缓乃至暂停、手机型号更新频率下降后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11. 产品缺乏可比性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不存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法对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缺乏可比性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8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16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朗鸿科技”,股票代码为“83639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1日

(三)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四)证券代码:83639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7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6,84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1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16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484,182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13,484,18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295,818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33,360,81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55,000股(不含延

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065,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7.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3,868.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4,578.0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7.78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2,048.55万元、4,772.41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万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26.73%、51.23%,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HANGZHOU LANGHONG TECHNOLOGY CO., LTD.法定代表人 忻宏发行前注册资本 3,868.00万元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年1月7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年9月10日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楼第3层301室

经营范围

生产:计算机及配件(电子配件),电子产品(防盗、报警器材及系统),通讯设备,展示柜。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业产品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园林景观设计;批发、零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装饰柜、饰品柜、收藏柜、五金柜、综合类展示柜;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电子设备防盗展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编码 311401电话 15356630907传真 无互联网网址www.lhtglobal.com电子邮箱 ir@lhtglobal.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胡国芳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

1535663090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忻宏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8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忻宏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忻宏直接持有公司18,50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0.4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39.49%(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忻宏,董事长,男,197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为33010619761115****。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2001年3月2001年8月,任上海傲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9月至2007年12月,任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测试部经理;2008年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 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情况(股)任职期间1 忻宏董事长、总经理18,500,0002021.08.31-2024.08.302 刘伟董事、副总经理8,270,4002021.08.31-2024.08.303 黄小军董事720,0002021.08.31-2024.08.304 应振芳独立董事 02021.08.31-2024.08.305 陈少杰独立董事 02021.08.31-2024.08.306 方洁媛监事会主席140,0002021.09.06-2024.09.057 陈学胜监事100,0002021.08.31-2024.08.308 邵程泽监事100,0002021.08.31-2024.08.309 胡国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00,0002021.09.06-2024.09.0510 江志平 财务负责人 544,0002021.09.06-2024.09.05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忻宏 18,500,000 47.83 18,500,000 40.41 18,500,000 39.49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刘伟 8,270,400 21.38 8,270,400 18.07 8,270,400 17.65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董事、副总经理

胡国芳 1,800,000 4.65 1,800,000 3.93 1,800,000 3.84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忻渊1,766,418 4.57 1,766,418 3.86 1,766,418 3.77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实际控制人亲属黄小军 720,000 1.86 720,000 1.57 720,000 1.54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董事

江志平 544,000 1.41 544,000 1.19 544,000 1.16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财务负责人

方洁媛 140,000 0.36 140,000 0.31 140,000 0.3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主席

陈学胜 100,000 0.26 100,000 0.22 100,000 0.21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

邵程泽 100,000 0.26 100,000 0.22 100,000 0.21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

青岛晨融柒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300,000 0.64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青岛晨融鼎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 355,000 0.78 400,000 0.85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有限合伙)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170,000 0.36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550,000 1.17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小计31,940,818 82.58 32,295,818 70.55 33,360,818 71.22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6,739,182 17.42 13,484,182 29.45 13,484,182 28.78 - -合计38,680,000 100.0045,780,000 100.00 46,845,000 100.00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1 忻宏 18,500,00040.41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 刘伟 8,270,40018.0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胡国芳1,800,0003.9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 忻渊 1,766,4183.86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5 李健 1,726,1983.77 -

袁佳婷1,364,1002.98 -7 黄小军 720,0001.5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8 余志东 643,3801.41 -

江志平544,0001.19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0 陈斌峰 360,0000.79 -11 袁巍 360,0000.79 -

刘二伟360,0000.79 -合计36,414,49679.54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1 忻宏 18,500,00039.49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 刘伟 8,270,40017.65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 胡国芳 1,800,0003.84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忻渊1,766,4183.77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5 李健 1,726,1983.68 -6 袁佳婷 1,364,1002.91 -

黄小军720,0001.54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8 余志东 643,3801.37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550,0001.17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0 江志平 544,0001.16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35,884,49676.6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71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816.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7.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042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0188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54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8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20,7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11号《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2年8月25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20,7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3,807,326.4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92,673.58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7,1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9,792,673.58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380.7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503.8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820.76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943.87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77.36万元;

(3)律师费用:141.51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04万元

(5)发行手续费:0.07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0.08万元(若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92,673.58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3,766,433.11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财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8月2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06.5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674.5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816.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4,684.5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7.4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财通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

1202021429900607989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

571906659210958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571906659210668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东风、徐小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3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保荐代表人 方东风、徐小兵项目协办人 鲍聪项目其他成员 程森郎、曹静曙、宋俊杰、王梓联系电话 0571-87823628传真0571-87820309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财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推荐朗鸿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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