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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帝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的采购货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能力和盈利水平,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公司为合并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并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规则的要求,并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拟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

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拟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

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拟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

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拟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内控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并认为:

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且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并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发展的需要,且公司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交易价格符合公允定价的要求;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采取了回避表决的措施,保证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的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没有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郭建南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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