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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柏新材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帝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的采购货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公司本次为合并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重大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拟投资设立珠海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规则的要求,并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拟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

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

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

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拟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

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 《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有利于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半年度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上半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日常发展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郭建南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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