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资产财务部、法律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由公司资产财务
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公司资产财务部、法律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成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提请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负责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在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动态跟踪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当财务公司出现资金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应及时向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
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公司应协调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第七条 出现本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八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并与行业均值偏离严重;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业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分析了解,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第一时间与财务公司沟通,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动态。针对出现的风险,落实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风险化解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与任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适当调整存款等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办公室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预案
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