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陈英骅、李元旭、余景选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