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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经过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提名林涓先生、肖杰先生、宋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提名祁丽女士、蒋培登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修订<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制定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 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97.68万元人民币,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实际担保余额为387.58万元,占2022年6月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48%。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担保事项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本半年度发生或以往年度发生延续到本半年度的违规提供担保情形。

六、 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七、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八、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郝 颖

祁 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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