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编制单位: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 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2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 2022年1-6月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不含利息) | 2022年1-6月占用资金的利息 (如有) | 2022年1-6月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2年6月30日占用资金余额 | 占用形成 原因 | 占用性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非经营性占用 | |||||||||
小 计 | - | - | - | - | ||||||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非经营性占用 | |||||||||
小 计 | - | - | - | -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王安祥 | 子公司法人 | 其他应收款 | 46,600.00 | 46,600.00 | 2019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弘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之下,擅自安排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分别签订2份《存单质押合同》,将海南弘天存于广州银行中大支行的金额为1.46亿元和1.5亿元2张定期存单质押给了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其利益相关方指定的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中大支行签订的2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月8日,王安祥再次安排海南弘天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同样的方式将海南弘天存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的金额为1.7亿 | 非经营性占用 |
元的定期存单质押给广发银行重庆分行,为其利益相关方指定的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所签订的《承兑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审议程序,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66亿元。上述3笔存单分别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陆续到期,由于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质押,债务人未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存单内的4.66亿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
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 | 子公司法人王安祥的关联方 | 其他应收款 | 3,280.02 | 3,280.02 |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北京弘天向王安祥的关联方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非经营性占用 | ||||
王安祥(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 | 子公司法人 | 其他应收款 | 4,200.00 | 4,200.00 | 2019年4月10日,北京弘天代王安祥的关联方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付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的往来款4,20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非经营性占用 | ||||
ANN-JEMA BIOTECHNOLOGY (FRANCE) CO. LIMITED | 子公司法人王安祥的关联方 | 其他应收款 | 101.08 | 本期减少系由于汇率变动引起,并非偿还。 | 98.12 | 2018年12月(并购前),北京弘天的全资子公司弘润天源生物技术(法国)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安祥的关联方ANN-JEMA BIOTECHNOLOGY (FRANCE) CO. LIMITED支付往来款14万欧元,该笔款项不具备商业实质,公司将该笔款项确认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非经营性占用 | |||
小 计 | - | - | - | 54,181.10 | 54,178.14 | - | - | |||
总 计 | - | - | - | 54,181.10 | 54,178.14 | - | - |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 资金往来方名称 |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2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 | 2022年1-6月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2年1-6月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2年1-6月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2年6月30日往来资金余额 | 往来形成原因 | 往来性质 (经营性往来、非经营性往来)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青岛八菱科技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4,634.89 | 1,010.00 | 3,080.00 | 2,564.89 | 资金往来 | 非经营性往来 | |
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19,172.58 | 295.10 | 19,467.68 | 资金往来 | 非经营性往来 | |||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 非经营性往来 | |||||||||
合计 | - | - | - | 23,807.47 | 1,305.10 | 3,080.00 | 22,032.57 | - | - |
注1、对上述46,600.00万元资金占用款项,王安祥于2020年6月22日承诺:其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八菱科技及八菱科技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王安祥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如王安祥违反上述承诺未能按时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或未能以现金方式等额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或未能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4.66亿元及相应利息的,则八菱科技有权代替海南弘天以八菱科技的名义直接向王安祥追索上述4.66亿元及相应利息。八菱科技或海南弘天因追索上述款项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王安祥负责。 注2、对上述3,280.02万元资金占用款项,王安祥于2020年5月21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注3、对上述4,200万元资金占用款项,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北京弘天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
负责向北京弘天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截至目前,以上各项承诺均已逾期,但王安祥尚未将上述款项归还至北京弘天和海南弘天,亦未支付利息。法定代表人:顾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生田 会计机构负责人:林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