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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2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众和股份的持续督导期内,对众和
股份 2012 年度预计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1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众和股份的预测,2012 年度众和股份将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如下:
    众和股份拟与关联方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系众和股份非控股股东)续签《产
品长期购销合同》,合同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止,向其
销售鞋面布,交易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保荐人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已经 2012 年 3 月 8 日众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根据众和股份拟签定的关联交易合同,上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年度担保事项的意见
    2012 年度,众和股份拟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福建众和
营销有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向有关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其它商定的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或由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人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已经 2012 年 3 月 8 日众和股份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尚需提请众和股份股东大会审议;众和股份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基于其实际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保障子公司
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意见
    众和股份拟在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与关联方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系众和股份非控股股东)或者其控股子公
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众和股份累
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其为众和股份提供担保总额的 70%,且金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2 年。无论众和股份为前述任何一家企
业提供担保,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均应提供反担保。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人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已经 2012 年 3 月 8 日众和股份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尚需提请众和股份股东大会审议;众和股份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众和股份筹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小群             赵新征
                                             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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