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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 会议的组成及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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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同时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十日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二日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其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可视电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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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电话会议、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第十三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为:监事根据职权要求可单独行使监事监督职责,提出监督报告;若做出重大决议决定,经监事会成员集体表决。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监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方式的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并予以记载。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出席情况、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定需公告决议的,还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散会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全部经过审议并形成决议和通报后,会议主持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也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审议事项;监事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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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