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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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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及管理进行审查;
(九)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十二)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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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6、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需在会议召开二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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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四)审计工作组委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七)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