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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认真审查武景义先生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武景义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武景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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