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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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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相关释义

1、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利率、汇率、货币,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2、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及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3、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4、本制度所称人民币及其他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两种币种之间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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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外汇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秉持风险中性、稳健的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交易额度,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含30%)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各级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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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由公司或各级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审查。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业务部门或单位: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报批;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按月对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控;财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以稳健为原则,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财务部在批准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结合各金融机构的产品方案,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确认。

3、财务部根据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确认后,签署合约等手续。

4、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

5、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财务部应定期向经营管理层汇报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

7、审计部应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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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2、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3、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成交通知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规范流程实施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核查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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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并按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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