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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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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成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6

第六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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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于2022年8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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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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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证券法务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6、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1、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1、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2、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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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1、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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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以下相关的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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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情况紧急的,通知时限不受限制,但是召集人应当做出说明。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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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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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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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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