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及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及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调整和注销。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署:沈洪涛、陈宏辉、王鸿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