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 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锴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条件,我们未发现刘锴先生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刘锴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锴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的津贴标准是结合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刘锴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锴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的津贴标准为税前8万元/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