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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及调整投资总额是经过谨慎考虑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投资总额。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2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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