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末,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7,905.4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2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