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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并披露该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25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授予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0.6万股,授予价格为23.05元/股。《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万股,本次预留授予外剩余部分的14.4万股不再进行授予。

四、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一)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颖秀 苏秉华 林 俊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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