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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并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或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可以选择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发送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相关主体应负责建立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况: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内幕信息范围相关业务时,应组织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公司财务部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自查、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损失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或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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