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书面文件资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六)公司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2、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上述标准。
(七)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与关联人之间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所列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关联交易报告标准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八) 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八)项中的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八)项中的第3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前款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前款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
(九)涉案金额超过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大额资产减值。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社会责任相关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或者有增持、减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应当在相关计划形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上事项虽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先以电话方式或当面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发生信息报告义务时,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信息报告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拟制与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信息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按要求按时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即信息报告义务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与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督促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二十四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