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毕岩君 | 联系电话:010-86451044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资政 | 联系电话:010-8645104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次,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资产重组时所作的业绩承 | 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 2019年6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 |
诺 |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24,072.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1,763.25万元,未完成利润为2,308.75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尚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 达(2019)京0107民初1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现金补偿4,817,761.16元,股票补偿数量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元并给付违约金1,842,400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京01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7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78,892.15元。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3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加强事后监管,分别对保荐机构、东土科技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后,东土科技和保荐机构认真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毕岩君 刘资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