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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下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了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了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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