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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体系,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其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目的,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密原则。

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

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和定期进行后续教育及培训,持续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整体履职能力,持续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职责与权限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公司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

四、对企业高管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离任、任职期、重大经济事项)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六、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及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对公司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包括深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内审部门应审计的各类事项;

九、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要求,对公司总部各部室及所属分、子公司、下属实体行使审计监督职权,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者管理意见书。

二、组织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管理缺陷提出整改建议,监督整改措施落实。

三、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任职过程中、离任及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按照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工程管理、股权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五、配合上级单位、审计局等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

一、对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独立开展调查;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被审计企业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帐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检查资金和财产;

四、参加有关会议,随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五、具有财务管理系统的查看授权,以及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要求获取有关管理系统查看权限;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管理层同意,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项稽查和日常巡查可在实施时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基础方法、常用方法、专门技术方法和审计调查方法,采用听取情况介绍,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实施审计时,须按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经确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出具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及其主负责人根据审计结果,应当在内部及时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并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

的后续审计。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审计底稿保密制度。如对外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审计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及时研判,分析产生原因,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从根本上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提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加以纠正;造成企业损失的,将有关违规行为及损失等线索移交,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

二、 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 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干扰、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4月由董事会第七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废止。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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