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前,收到了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查阅了原会计师事务所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函件,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谢京、郑瑞志、崔伟
202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