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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已建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聚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

的要求。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而审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五、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六、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除为子公司担保以外,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赵建青 刘玉招 饶 莉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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