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李润生 刘兴华 韩 鲁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