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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的电子登载系统、公司指定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如需)。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即本办法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为规范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本章规定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司A股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司A股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

市场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任何信息应以尽量接近同步的方式在H股市场披露,确保不同市场人士可同时获悉相同的资料。一般而言,公司应确保在境内市场公布的任何信息,亦须同时向香港公众发布。若信息于香港收市期间在境内市场发布,公司应于香港开市前在香港发布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电子登载系统和公司指定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或电子登载系统。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页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上刊登的公告必须同时采用中、英文文本。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由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沟通;

(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常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公司应建立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有效联系,督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

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除常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司员工未经公司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除外。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需经过公司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具体事宜参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信息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办法第三十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关于接受媒体采访事项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各研究部门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a)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b)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确有必要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

第四章 常规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常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对公司当年的分类结果;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香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监管部门对公司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公司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及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如果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按照规定不予以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原因);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香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并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年度业绩公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二条 公司A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H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香港联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业绩公告及/或定期报告后,及时向香港联交所网站上传下列文件:

(一)按香港联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及/或业绩公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二)停牌申请(如适用);及

(三)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适用)。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董事会认为构成内幕信息的其他情形。

具备前款第(十四)项情形的,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具备前款第(二十)项情形的,公司需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当期的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财务数据等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通知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影响到其经营行为从而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确认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等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包括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业绩预告等信息。公司亦应当按照香港联交所制定(包括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履行一般披露责任、须予公布交易及关连交易等信息披露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的实行必须在不违反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交易以及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合同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合同标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重大合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应予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常规信息披露的指定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形成监督机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第六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如需)。

第六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补充。

第六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六十六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分工制作,提供信息部门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及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计划财务部对财务数据进行核查或提交总经理办公室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六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和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立即向香港联交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登记的内容以及上传至香港联交所网站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修正,或发布更正、补充和澄清公告。第七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引用已经通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进行本办法第六十六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市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七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暂缓或豁免,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公司应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七十八条 公司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对涉及的事项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责任承担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应当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具体按《海通证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失职或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应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进行处罚并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员给予处分,具体按《海通证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细则》执行。

第八十三条 由于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处分的同时,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其 他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十章 附 录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交易所备案。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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