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0人调整为12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25万股调整为136.9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6日,以30.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36.9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王文凯 温旭辉 张玉青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