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形成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再次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上述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