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
杨立荣、潘桦、刘凤珍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