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没有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出现,公司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有效地杜绝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保持了独立性。
(二)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清木 李 磊 吴锦凤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