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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2-060债券代码:163300 债券简称:20深高01债券代码:175271 债券简称:G20深高1债券代码:175979 债券简称:G21深高1债券代码:188451 债券简称:21深高01债券代码:185300 债券简称:22深高01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落实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

会〔2021〕35号)(“解释第15号”)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亏损合同的判断和资金集中管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规范。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本集团”)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及审查通过了《关于采用新会计准则及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集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第15号有关“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并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对“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亏损合同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将“试运行产品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成本。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试运行产品销售”会计处理及列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试运行产品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

公司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产品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2. 亏损合同的判断

公司对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解释第15号有关新旧衔接规定,对准则实施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对解释第15号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集团对“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的财务影响

公司根据解释第15号规定并结合业务实际,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分析,具体如下:

1. 施行“试运行产品销售”的影响

按照解释第15号的规定,对“试运行产品销售”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对集团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报表项目2021年12月3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2021年12月31日 (调整后)
无形资产2,709,818(712)2,709,105
未分配利润716,434(478)715,956
少数股东权益597,433(234)597,198
受影响报表项目调整金额
2021年1-6月 (追溯)2021年 (追溯)2022年1-6月
营业收入8021,7663,388
营业成本9032,4782,4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478)469

注:上述影响数据尚未经审计。

2. 施行“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影响

基于本集团的评估,采纳解释第15号有关“亏损合同的判断”对本集团基本没有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政策变化进行的,使本集团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施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政策变化进行的,未发现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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