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融资并购函〔2022〕9号
关于对龚晔、黄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龚晔,男,1965年3月出生,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黄晖,女,1970年10月出生。
经查明,龚晔、黄晖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完成股票发行,合计向8名发行对象发行747万股,募集资金7,843.50万元,发行后股东共计12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龚晔认购70万股,其中62万股股票系他人实际出资并交由龚晔代为认购和持有;黄晖认购50万股股票,其中31万股股票系他人实际出资并交由黄晖代为认购和持有,上述行为构成股份代持。
龚晔、黄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龚晔、黄晖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龚晔、黄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