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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奥比中光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了支持并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奥锐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70%,以下简称“奥锐达”)的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奥锐达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该笔财务资助在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分笔给付。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借款利率将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

奥锐达少数股东珠海奥锐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奥锐达”)为员工持股平台,主要用于实施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未能按照现持有的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向奥锐达提供财务资助3,000万元,(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奥锐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源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K3W43C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5层2501L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物联网技术的研发;电子产品、智能化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智能控制技术的技术开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智能芯片的技术开发、设计、销售、技术咨询、测试。(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智能化相关电子产品的生产。成立日期: 2019 年 4 月 11 日股权结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珠海奥锐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0%。

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660.362,556.81
负债总额3,711.113,915.79
净资产-2,050.75-1,358.98
营业收入1.421.04
净利润-781.49-3,414.54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车规级3D ToF智能座舱方案及激光雷达双轮驱动的战略,公司在智能驾驶汽车这一关键领域进行了重点布局。奥锐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智能座舱方案及用于汽车智能驾驶的全固态面阵激光雷达等相关业务,目前已拥有包括ToF测距方法及设备、反射镜式扫描装置及激光雷达在内的多项专利技术,现阶段正处于研发的关键投入期,短期内对资金需求较大。

为有效缓解奥锐达的经营和资金压力,促进其产品研发及业务发展,公司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汽车智能化领域的激光雷达业务,增强公司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根据借款金额及时间,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本次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财务和生产经营等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力,其经营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状态。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奥锐达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评估风险并同步调整风险应对策略,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2022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境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奥锐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限度的财务资助,以缓解其生产经营短期资金缺口情况,有助于其业务的正常发展;借款利率将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奥锐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奥锐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奥锐达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具有合理背景,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能清 邱荣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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