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事项。
二、《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1、公司本次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与公司全称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
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事项。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2年8月26日